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苏价服函【2010】33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淮安、淮阴
船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的复函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商请淮安、淮阴船闸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的函》(苏交航【2010】4号)收悉。通过对淮安、淮阴船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的调研论证,根据省政府核准的《关于调整交通部门所属船闸过闸费征收方式的通知》(苏价服【2005】188号)文件中“为加快我省航道、船闸等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对利用国内外银行贷款修建航道、船闸的,根据收费还贷、统借统还的原则,由省物价、财政、交通部门另行制定收费标准”的规定,经研究,对淮安、淮阴船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复函如下:
一、具体征收标准:
1、拖轮、货轮及其他机动船由0.6元/次.总吨位调整为1.0元/次.总吨位;
2、驳船及其他非机动船由0.4元/次.总吨位调整为0.8元/次.总吨位;
3、排筏及其他浮运物体征收标准不变,仍为0.4元/次.立方米。
二、淮安、淮阴船闸除征收标准调整外,其他相关事项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复函自2010年8月1日起试行两年,期满后视情况重新核定。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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