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内河航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苏价费[1998]380号、苏财综(1998)172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调整航养费征收标准的意见》[苏交财(1998)63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全省航养费统一改按吨位定额征收办法计征,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 拖轮、推轮9元/月·千瓦; 二、 驳船、客船3元/月·总吨位; 三、 货轮10元/月· 总吨位; 四、 挂机船等11.5元/月·总吨位; 五、 排筏等浮游物体不再征收航养费; 外省船舶,上半月在我省起运客货一次以上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征收上半月航养费;下半月在我省起运客货一次以上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征收下半月航养费;不在我省起运客货的不征收航养费(省际间另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除上述规定外,其它仍按省政府45号令规定执行。各级物价部门要做好收费许可证的变更工作。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按原标准已预收费用在今后征收中扣减,无法扣减的作退款处理。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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