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苏北运河航务管理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不正当管理行为和水运业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北航务管理处设立投诉举报专项奖励基金,
用于对有下列情形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奖励:
(一)投诉举报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行业管理规定,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经查属实的;
(二)投诉举报水运业主违反有关船舶过闸管理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船闸管理单位或其它水运业主正当利益,经查属实的;
(三)对航务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本处论证并被采纳,对管理工作有较大帮助的。
第三条:投诉举报或提出工作建议,可通过来访、来电、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准确提供下列信息:
(一)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举报工作人员的姓名、岗位、违反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的具体情节、必要的证人证言及其它证据;
(三)被投诉举报水运业主的姓名、船名船号、违反有关船舶过闸管理规定的具体情节、必要的证人证言及其它证据;
(四)提出建议人的姓名、有效联系方式、建议具体内容和可行性分析;
(五)其它可以有效证实投诉举报人、提出建议人真实身份的相关信息资料。
第四条:投诉举报和提出建议,由苏北航务管理处纪委(监察室)统一管理,并从以下渠道受理:
(一)来访:淮安市延安东路68号,苏北航务管理处纪委(监察室)
(二)信函:邮编:223002;
(四)来电:0517-83530053、83530054;
(五)传真:0517-83530053;
(六)E-mail:shhwcjw@163.com、 shhwcjw@sina.com
第五条:投诉举报经查实或工作建议被采纳,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投诉举报工作人员违反行业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200至500元。
1、同类船舶办理过闸手续,不按业务人员到服务窗口先后顺序提供服务;
2、调度船舶时不将航行证件发还船员本人;
3、违反处及所在单位有关管理规定,为船舶提供登记、过闸服务;
4、擅自变更运调计划或特殊情况未经批准违反规定调度船舶;
5、调度货轮时,被调度船舶尚未全部进入引航道前,对未及时接受调度指令的同一闸次船舶做过号处理;
6、调度船队时,在引航道待闸船舶尚未进闸前,对未及时接受调度指令的船舶做过号处理;
7、已被调度的货轮,在大部船舶进入闸室,同一闸次迟到船舶已进入引航道时,关闭闸门,做过号处理;
8、已被调度的船队,在闸门关闭前已进入引航道,关闭闸门,做过号处理;
9、两个及其以上已被调度船队在引航航道待闸,特殊原因未经批准不按顺序安排过闸;
10、闸口工作人员要求船员上岸联系或处理有关事务;
11、未经授权或违反规定,对船舶超载、大船小证等情况进行查验;
12、船舶登记时,超出规定范围查验有关情况;
13、未在规定时间内为过闸船舶进行确认;
14、其它违反行业管理规定,侵害船员利益的违规行为。
(二)投诉举报工作人员违反行业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300至800元。
1、为未按规定缴纳航道规费或手续不全船舶提供登记服务;
2、为未经登记、调度船舶提供过闸服务;
3、为船员办理缴费服务不足额找零;
4、利用职权接受船员不当利益;
5、利用职权暗示或胁迫船员送钱送物;
6、以通讯工具联系等方式不按规定为船舶提供登记服务;
7、在能够确认身份的情况下,为非船员提供登记、售票服务;
8、其它违反行业管理规定,侵害船员利益的违规行为。
(三)投诉举报水运业主违反有关船舶登记过闸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500至1000元。
1、倒号、顶号过闸的;
2、逃缴、漏缴航道规费,已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或已通过船闸的;
3、不符合船舶优先过闸规定,弄虚作假,已办理优先过闸手续或已优先过闸的;
4、套用或串用航道规费的;
5、其它违反有关船舶登记过闸管理规定,侵害船闸管理单位和守法船员正当利益的违规行为。
(四)社会各界关心支持航务管理事业,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视对管理工作的帮助大小,奖励200至1000元。
第六条:投诉举报同一事件,经调查核实,按相应条款奖励最先投诉举报人;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投诉举报同一事件,只与第一署名人兑现奖金,奖金由联名投诉举报人自行分配;提出相同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按相应条款奖励最先提出人;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提出合理化建议,只与第一署名人兑现奖金,奖金由联名建议提出人自行分配;投诉举报或提出建议属单位行为的,与单位法人兑现奖金。
第七条:接到投诉举报前事件线索已被本处掌握,接到建议前建议内容本处已拟实施的,不进行奖励。
第八条:投诉举报、合理化建议受理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或合理化建议时,应向投诉举报人或建议人核实有效联系方式和进行身份确认的具体细节,并征求是否要求奖励和反馈情况。对要求进行奖励的投诉举报人或建议人,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方式,约定具体奖金兑现方式。对无法进行有效联系和身份确认的,不进行奖励。
第九条:投诉举报、合理化建议受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或合理化建议后,应迅速组织对投诉举报事件的调查,并根据和合理化建议的内容,及时提交处领导批阅,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可行性论证。受理部门将调查或论证结果向要求反馈情况的投诉举报人或建议人进行反馈。
第十条: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不能有效联系和身份确认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奖励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兑现,并履行相关手续:
(一)投诉举报人或提出建议人到苏北航务管理处纪委(监察室)领取;
(二)委托他人到苏北航务管理处纪委(监察室)领取;
(三)通过约定,汇入指定帐户;
(四)通过约定,寄往指定邮址。
第十二条:经查实的投诉举报和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及奖励情况,隐去投诉举报人、提出建议人的基本情况后,每季度在苏北航务处政务网站和本处所属各船闸远调站等船员集中场所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投诉举报、合理化建议受理部门,应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可能对投诉举报人、提出建议人利益造成损害的任何信息。
第十四条:本处所属基层单位,应结合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单位的《投诉举报奖励办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已向本处所属基层单位投诉举报,并被受理查实和奖励的同一事件,处不再受理和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投诉举报本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行业管理规定,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经查属实需要对投诉举报人给予奖励的,奖金在处举报奖励专项基金先行支出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在责任人工资中扣除上交,并对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投诉举报水运业主违反有关船舶过闸管理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船闸管理单位或其它水运业主正当利益,经查属实;对航务管理工作提出建议,经本处论证并被采纳,需要对投诉举报人或提出建议人给予奖励的,由处在投诉举报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基层单位受理的投诉举报,可以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而不及时组织,在一定时间内导致同一事件向上级投拆举报的,对有关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对投诉举报人或提出建设人的奖励额度,由投诉举报和工作建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分管或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在苏北航务管理处所属各船闸远调站长期公示,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苏北航务管理处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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