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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北航务处优先过闸船舶装运货种和航行轨迹复核办法
2008-06-12 10:17:23

       为进一步规范船舶提放工作,扼制弄虚作假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水运市场秩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苏北运河航务管理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凡有船舶办理提放的船闸,每月必须分别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提放船舶申请货种、装运物资目的港与实际装运货种、目的港吻合情况的复核。

        装运货种的核查工作由各单位在当日船舶提放办理结束后,在船舶待闸停泊区域进行,做到对下行提放船队逐条驳船开仓复核,并填制《提放船队货种复核表》(见附表一,),一队一表(全部符合的不需填制)。发现装运货种不符的,须要求船队负责人及所在驳船船员签名认可。经做工作不愿签名的,由各单位加以注明。核查中发现装运货种与申请货种不符的,不论条数多少,即视为全队不符,立即取消该船队本航次已经办理的提放资格,复核工作尚未结束前,暂不安排提放船舶过闸。
        装运物资目的港的核查工作由各单位在当日船舶提放办理结束后,在收费网上对当日已经办理提放的船舶上一航次下行在本闸是否提放情况进行查询。上一航次在本闸提放的,要将网上记录的航行轨迹与上一航次申请提放的目的港是否吻合进行复核。复核中发现实际到达港与申请到达港不符的,立即取消该船队本航次已经办理的提放资格,并填制《提放船队航行轨迹复核表》(见附表二),一队一表(全部符合的不需填制)。发现航行轨迹不符时,须要求船队负责人签名认可。经做工作不愿签名的,由各单位加以注明。复核工作尚未结束前,暂不安排提放船舶过闸。
        各船闸接此通知后,应建立船舶提放登记台帐,详细记录提放船舶申请提放的相关情况,以便复核工作开展。
       为提高检查的复盖率,减少航次内的重复检查,各单位要在决定进行检查的前一日电话通知处监察室,处监察室根据情况,对相关单位的检查时间进行适当调整。根据需要,处可以指定时间要求有关单位开展复核工作。 每次核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及时填制《提放船队装运货种、航行轨迹复核汇总表》(见附表三),连同附表一、附表二,并加简要文字汇报,一式二份从办公网同时报处运调中心和监察室。
        二、单驳500吨以上的大铁驳和顶推船队,符合苏交航[2000]3号《京杭运河船舶优先过闸管理办法》规定的船舶提放范围。如其是非电煤运输,各单位可经审核允许其办理提放,但不享有省厅规定的提放费减免政策优惠。 
        三、复核中发现已经办理提放的船队实际装运货种、装运物资目的港与申请提放装运货种、目的港不符的,除立即取消其本航次已经办理的提放资格外,按以下办法处理: 
        1、持有《京杭运河苏北段电煤快速运输船舶通行证》的船队,由各单位进行记录备案,自本次复核工作开始之日起,三个月内取消其在本闸的提放办理资格。
        2、属于省经贸委与交通厅联合核发电煤运输计划的船队,其实际非电煤运输或虽为煤炭但未到达指定电厂所在目的港的,自本次复核开始之日起,处三个月内停止为该船队进行提放审核。对向处发送电煤运输计划传真的电厂,视为该电厂本航次运输计划已执行,并由处运调中心汇总后,向省经贸委报告,建议取消或核减其电煤运输计划。
       3、装运地方重点生产建设物资的提放船队,自本次复核工作开始之日起,处六个月内不受理为本航次提放出具相关证明单位的提放申请;对承运船队,处三个月内不受理其以任何理由申请提放的审核。
       四、对提放船舶申请货种、装运物资目的港与实际装运货种、目的港吻合情况的复核,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并指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成立监察、运调、财务人员参加的工作班子,保证复核工作的严肃性和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要加强请示汇报,不得乱开口子。对违反规定的情况,一经发现,按行风违纪问题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通知自2008年3月起开始执行,并列入季度工作考核。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提前做好宣传,并制作版面将通知内容放大在远调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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