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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监督廉政信息
苏北航务管理处基层监察室工作规范(试行)
2008-11-28 16:32:03

   为进一步增强基层监察室的工作效能,规范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结合本处基层单位监察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基层监察室工作规范(试行)》。

    1、工作职责

    1.1  检查监督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上级的指示、决议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1.2  协助本单位抓好职工遵纪守法教育;

    1.3  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加强行风廉政建设;

    1.4  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

    1.5  参与本单位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6  受理社会及船员对单位及职工的投诉举报;

    1.7  负责对单位职工行风问题的调查处理;

    1.8  配合处监察室查办本单位干部职工违纪等问题的处理;

    1.9  按照处监察室的要求协办其它案件和参加其它单位的工程招投标现场监督;

    1.10  按照处监察室和本单位的安排完成其它与监察业务相关的工作任务。

    2、组织领导

    2.1  基层监察室在处监察室和本单位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基层监察室主任(航道站兼职监察员)向处监察室和本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基层监察室监察员向监察室主任负责并报告工作。

    2.2  根据工作需要,处监察室向基层监察室直接下达的工作任务,基层监察室应及时向本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并及时向处监察室和本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3  基层单位向监察室下达工作任务,应遵循本《规范》明确的基层监察室工作职责范围,减少承担监察职责外的航闸管理中的具体业务工作,尽量避免监察室“既做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现象的发生,为基层监察室履行监察职责创造条件。

    3、监察对象

    3.1  本单位职能部门、班组和全体工作人员。

    3.2  受理对监察对象行使职权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的举报,及时向本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汇报举报线索并组织调查。对受理的涉及股级(含)以上人员的举报线索及时报告处监察室。对其他人员的举报,根据问题性质和程度,决定是否向处监察室报告,

    4、具体工作任务

    4.1 按照京运苏北航纪[2008]1号《关于印发基层单位行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规范的通知》要求,完成本单位行风廉政季度工作总结、季度工作报表、好人好事统计、职工拒贿统计、工作创新和廉情直报、信访登记、调查处理和信访卷宗建立、服务过错登记和调查处理、收费站点统计、行政监察建议书下达及反馈意见收集整理、委托初步核实落实及本单位行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本单位有关职能部门(班组)和工作人员,应对上述工作积极配合。

    4.2  检查监督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上级的批示、决议、规章制度、重要工作部署和本单位工作部署、工作要求及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发现违反有关要求和制度规定的行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向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报告;涉及重要问题的,可直接向处监察室报告。

    4.2.1  对发现的违反上级指示、决议、工作部署要求,和违反本单位工作部署、工作要求及规章制度的行为,及时填制《行政监察建议书》,经本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签发后,送交有关部门(班组)、人员执行落实,并做好行政监察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被建议对象应及时向监察室反馈落实情况。

    4.3  加强对本单位工作效能、行风廉政建设现状和形势的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涉及提高工作效能、行风廉政建设方面制度的调研、修订、制定的合理化建议,提请本单位研究通过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4.4  加强对本单位航闸养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资金使用、质量责任人档案建立等情况的监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5  负责通过有效形式向服务对象公开《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处罚规定》、《服务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优先过闸船舶装运货种和轨迹复核办法》、《投诉举报奖励办法》等上级和本单位要求公示公开的涉及行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相关制度规定。

    4.6  受理社会和服务对象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及时做好登记、立案、调查、处理及情况回复反馈。受理的投诉举报据实向处监察室报告。

    4.7  按照要求,配合处廉政办做好对全线各单位的综合满意度测评、综合稽查和单位间的互查暗访,每季度组织对本单位的综合满意度测评,测评人数不少于40人,每年组织异地测评不少于二次。

    4.8  建立本单位工作人员廉政档案,及时更新相关内容。每半年向处监察室报告股以上干部廉政档案更新情况

    4.9  结合实际,制定单位视频监控现时查看、回放查看内部制度规定,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止和纠正,并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根据情形,按照业务归口管理范围,要求有关业务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4.10  根据需要,对本单位股级(含)以下人员进行廉政提醒谈话、廉政戒勉谈话。

    4.11  按照处监察室指派,调查有关人员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对本单位发生的廉政行风问题及时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4.12  协调组织行风廉政建设主题活动、专项活动。

    4.13  协助本单位抓好职工的遵纪守法教育,制定本单位行风廉政建设教育计划,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4.14  每季度组织召开行风廉政建设形势分析会议,对会议形成的决定和决议,及时印发《会议纪要》,并监督执行。

    4.15  定期不定期召开船员座谈会,加强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分析,根据情况制定完善性措施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4.16  每季度组织廉政文化宣传日活动,根据形势发展,丰富廉政文化宣传内容。

    4.17  每季度对相邻单位行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座谈了解,座谈人数不少于15人,座谈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处监察室。

    4.18  协调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组织开展本单位内部的综合稽查活动,每月不少于二次。对综合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并向本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汇报。

    4.19  每年召开一次本单位行风监督员座谈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座谈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处监察室。

    4.20  及时向处监察室报告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

    4.21  不直接参与其它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带有明显业务管理性质和具体事务性工作。应由职能部门负责的业务管理工作和具体工作事务需要监察室参与的,监察室只履行行政监察的监督职能,根据需要提出行政监察建议和合理化建议。

    5、工作要求

    5.1  基层监察室应根据本《规范》确定的工作任务,建立相应的工作台帐,做好监察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5.2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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