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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监督廉政信息
苏北航务管理处航闸养护工程建设行政监察工作规范
2008-11-28 16:24:41

  为加强航闸养护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发挥基层监察室在航闸养护工程建设中的职能作用,促进航闸养护工程建设管理不断走向规范化和“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目标的实现,经研究,制定《航闸养护工程建设行政监察工作规范(试行)》。

        1  适用范围

  1.1  根据相关规定,需要由基层单位采取招标程序确定施工队伍的航闸养护工程建设项目。

  1.2  根据相关规定,需要由上级组织通过招标程序确定施工队伍,由基层单位组织实施的航闸养护工程建设项目。

  1.3  单项工程经费超过0.5万元的航闸养护工程建设项目。

  2  监察方式  

  2.1  基层单位实施的航闸工程建设项目,由所在单位监察室依据本《规范》实施行政监察。

  2.2  基层监察室负责人列席本单位召开的本《规范》适用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工程会议,对实施的航闸养护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工、验收、竣工、决算、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实行签字见证。

  2.3  基层监察室在监察中发现本《规范》适用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参建各方违反工程建设有关规定要求的情形,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报告,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告处监察室。

  2.4  基层监察室在监察中发现工程参建各方违反工程建设有关规定要求时,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下达《行政监察建议书》,经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签发后,交由有关单位具体责任部门落实,并跟踪监督行政监察建议的落实情况。

  3.  监察内容

  3.1  招投标

  3.1.1  招标文件按规定载明应载明的内容。

   3.1.2  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拒绝因任何原因而迟到的投标文件。

   3.1.3  按照处《航闸养护中(小)修工程招标评标人员产生办法》抽取评标(审)委员。

   3.1.4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规范,清标文件符合投标文件的客观实际。

   3.1.5  评标(审)委员独立打分,对存在重大偏差,或有明显不公正偏向的行为,及时提出监察意见,做好监察记录。

   3.1.6  决定废标应严谨,废标条款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清晰载明。

   3.1.7  招投标和评标过程中,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和评标(审)委员宣布纪律,评标(审)现场通讯工具统一收存,特殊情况需要通讯联络时,做到不离开评审现场。

   3.1.8  评标(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评标(审)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规行为时,及时提出监察意见,做好监察记录。

   3.2  工程廉政合同

   3.2.1  本《规范》适用范围内的所有船闸养护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的同时,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廉政合同》,并在合同签订10个日历天内交由所在单位监察室签字见证后,送交处监察室加盖印章。逾期或不符合《施工廉政合同》文本要求的不予签字见证。

   3.2.2  《工程廉政合同》使用京运苏北航监[2006]4号文件通知要求使用的格式文本。

   3.2.3  《工程廉政合同》签订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形成履行《工程廉政合同》情况的书面总结,并向基层监察室提交报告。

   3.2.4  根据需要,组织对《工程廉政合同》签订双方履行合同情况的检查,检查方式由基层监察室确定,合同签订双方共同参加。

   3.2.5  根据合同签订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对双方违反合同的行为作出裁定,并按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向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后,要求有关部门执行处罚。根据需要,可以向处监察室或有关业务部门建议对违反“合同”的情况给予其它处罚。

   3.3  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3.3.1  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等主要人员按合同承诺驻守工地,并实施有效管理。

   3.3.2  施工、监理单位的进场设施、设备按合同承诺履行到位。

   3.3.3  参建单位按照合同承诺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相关规章制度,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3.3.4  参建单位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填报工程质量责任人档案有关内容,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安全合同。

   3.3.5  参建单位建立现场质量、安全问题和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记录。

   3.3.6  在工程实施期间,收存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中承诺的驻守工地有关人员的资质证书,需要借用应说明原因,履行借用手续.用于其它工程投标的借用,不得借出.

   3.4  物资采购供应

  3.4.1  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单位需要采取招标程序确定供货单位的大型设备采购,经过招投标,招标程序规范。

  3.4.2  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采取招标程序确定供货单位的设备采购,单项设备超过0.5万元元,监察室参与采办监督。

   3.4.3 责任单位或部门严格执行工程物资采购供应相关要求。

   3.4.4  责任单位或部门按规定对进场物资进行检查验收。

   3.4.5  责任单位或部门按规定处理不合格物资(如退货、降级、终止合同、取消准入资格等)。

   3.4.6  相关人员有无违反物资管理规定和不廉洁行为等。

   3.4.7  参加物资采购招投标、工程物资准入研究相关会议。

   3.4.8  协同工程项目材料、质检等部门进行物资准入考察。

   3.4.9  协助工程项目质检部门对进场后的物资进行检查。

   3.5  工程分包

  3.5.1  工程项目正式实施后,查看施工单位相关证书和资料与《工程施工合同》中载明的一致性。

   3.5.2  进场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和合同一致。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人员,经建设单位批准。

   3.5.3  进行分包的工程在投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分包单位具有与其完成分包工程任务相适应的资质,劳务分包报监理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3.5.4  加强对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得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

   3.5.5  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3.6  工程质量责任人档案

   3.6.1  建设单位及时建立工程质量责任人档案。   

  3.6.2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后,督促建设单位在20日内将“工程概况”、“质量监督责任人”、“建设单位责任人”、“勘察设计责任人”、“施工单位责任人”、“监理单位责任人”、“工程材料设备责任人”等工程质量责任人档案的相关内容记入工程质量责任人档案。

   3.6.3  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主要工程负责人员和技术人员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及时将变更情况记入工程质量责任人档案。

   3.6.4  建设单位在工程交工验收后20日内将“交工验收责任人”的相关情况,记入工程质量责任人档案。

   3.6.5  组织对工程质量责任人档案的建立情况进行审核。

   3.6.6  加强与参建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参建单位工程质量责任人变更情况,防止出现工程质量责任人变更漏报、迟报和不报现象。

   3.7  资金管理使用

   3.7.1  施工单位按要求在开户银行开设结算账户,不得私设账户。

   3.7.2  按合同载明的付款方式和工程量进行资金拨付和结算。

   3.7.3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计量款,按合同和工程量清单进行结算。

   3.7.4  承包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对分包单位监管不力而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按时兑现现象。

   3.7.5  建设单位不得无故拖欠、滞留应拨工程款等行为。

   3.8  设计变更

     3.8.1  设计变更按处《航闸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8.2  重大设计变更经设计部门同意和建设单位会议集体讨论,并按程序完善逐级会签制度。

  3.8.3  设计变更真实存在,不得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现象。

  4  廉政教育

  4.1  组织建设和参建单位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和规定,加强反腐倡廉正、反两方面典型的警示教育,提高建设和参建单位干部职工的廉洁自律意识。

  4.2  廉政告知:向建设和参建单位明确廉政建设要求,告知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易于诱发不廉政行为的重点环节。廉政告知一般在下列时机进行:相关工作人员职务或岗位内部变动;新进人员;施工、监理单位进场后、撤场前。

   4.3  廉政提醒:针对在廉政建设上需要提醒的问题,对当事人指出潜在的问题及其危害,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政要求。廉政提醒一般在下列时机进行:有利用职权、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苗头;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廉政合同相关条款倾向;生活作风上有不健康追求和不检点行为迹象;信访举报有关问题,有必要进行廉政提醒。

   4.4  廉政诫免:对出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和《廉政合同》相关条款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经向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或处监察室请示同意后,以组织名义指出其存在问题的严重性,予以告诫和劝勉。

   4.5  廉政公示: 单项工程项目经费超过 3万元,建设单位进行廉政建设责任公示。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合同工期、廉政目标、廉政承诺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督单位的单位名称、责任人姓名及职务,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5  信访处理

   5.1  通过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等渠道,受理对工程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及工程建设参与人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信访举报。

   5.2  一般性信访,及时向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报告,请示处理意见;性质较重的信访,在向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报告的同时,报告处监察室,由处监察室提出处理意见。

   5.3  经核实,对署实名的信访,办结后按规定及时向信访人反馈信访处理情况;对匿名举报的信访,经调查,信访情况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的,根据需要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6  其它 

  6.1  基层监察室应根据本《规范》确定的工作任务,建立相应的工作台帐,做好航闸养护工程建设行政监察资料的收集整理。

  6.2  本《规范》由处监察室负责解释。

   6.3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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