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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处安委会
《苏北处事故隐患、危险点控制管理实施办法》
2007-01-16 14:35: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处安全工作“24”字总要求,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狠抓薄弱环节,加强隐患治理,强化管理监督,控制事故发生。根据淮阴市总工会《关于推行事故隐含、危险点控制法有关意见》,结合本处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故隐患、危险点控制法(以下简称“控制法”),是指在生产(工作)区域内,把重点设备、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可能发生事故的危险源点及隐患排查出来,并有针对性的建立科学预防控制体系,达到“群策群治”,实现超前防范,确保生产安全的一种方法。

第三条            推行事故隐患、危险点控制法是贯彻落实《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一项具体措施,是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工作在内容上的延伸、方法上的创新、措施上的深化。工会必须在实施过程中认真履行好职责。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四条            成立“控制法”三级组织网络:一级(处)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处领导任组长;二级(航道站、船闸、总队)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三级(船组、班组)由队长(组长)任组长。各级的副组长由同级负责工会工作的同志担任,日常工作由副组长负责。各级小组的成员由负责安全、劳资、劳动保护等专(兼)职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第三章            排查确认与级别划分

第五条            职工必须积极参与本单位、本班组生产(工作)区域内事故及危险源点的排查,提高对事故的预防能力,增强超前防范的心理议事和自我保护议事,牢固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第六条            事故隐患、危险点排查及确认的依据:

1、             有易燃、易爆、易发生火灾危险的场所。

2、             有易夹档、碰撞、搁船、吊船的危险部位。

3、             有易漏电、触电伤害危险的场所。

4、             有机械运转、有起吊作业易致人伤害的部位。

5、             事故易发、频率较高的岗位、场所。

第七条            事故隐患、危险点的控制级别划分

1、             A级(所、站级)、危险性很大,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给全局工作带来危害。

2、             B级(股室级)、危险性较大、易导致重伤或一般设备事故发生。

3、             C级(船组、班组级),危险性较小、其上海程度较轻。

第八条            各单位应做到排查细致,确认适当,选点准确,对事故隐患的评估,预防措施的制定要科学、客观、严慎、适用。

第四章            控制方法与管理

第九条            凡控制点均应设置统一标牌,表明控制点名称、级别、易发生事故因素、危害,控制内容和方法,考核标准与检查周期,具体责任人等,以便于落实责任和检查监控。

第十条            对不同级别的控制点,必须坚持“谁分管、谁负责”和“谁在岗、谁检查”的原则,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突出重点,分级监控。

第十一条   凡设置控制点的场所,所在岗位人员均应熟悉和掌握控制内容、控制方法与防范措施,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控制点的管理必须坚持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应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范畴,对不同级别的事故隐患、危险点,由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建立检查记录台帐。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要制定方案,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主管部门以及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自身控制点的设置情况,绘制出事故隐患、危险点的分布图,组织网络图,做到一点一表一台帐。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处设立推行“控制法”工作专项奖励基金,每年将结合安全竞赛、“安全合格班组”创建等活动进行抽查。对推行工作中取得实际成效的单位、个人给予一定的荣誉和奖励;对在控制点发生事故的单位,将按处《安全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对按“控制法”要求挽救和制止重大事故发生的职工,处工会将向淮阴市总工会申报“制止重大事故奖”,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与处《安全管理办法》有相抵触的,按处《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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